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饮料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不含乙醇或作为香料等配料用的溶剂的乙醇含量不超过0.5%的饮料制品。
2 引用标准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3 分类
本标准根据不同的原辅材料或产品形式进行分类。
3.1 碳酸饮料类
3.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充有二氧化碳气的软饮料,不适用于发酵法生产而含有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1.2 定义
3.1.2.1 在经过纯化的饮用水中,压人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1.2.2 在糖液中,加入果汁(或不加果汁)、酸味剂、着色剂及食用香精等制成调合糖浆,然后加入碳酸水(或调合糖浆与水按比例混合后,吸收碳酸气)而制成的饮料。
3.1.3 种类
3.1.3.1 果汁型:原果汁含量不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汁汽水、菠萝汁汽水等。
3.1.3.2 果味
a.以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以及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桔子汽水、柠檬汽水等。
b.含有干果果实浸提液的碳酸饮料。如山楂汽水、酸梅汽水。
3.1.3.3 可乐型:含有可乐果、白柠檬、月桂、焦糖色或其他类似辛香和果香混合香气的碳酸饮料。
3.1.3.4 其他型: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碳酸饮料如苏打水、盐汽水以及含有非果实的植物提取物或非果香的食用香精的碳酸饮料,如沙示汽水、忌廉汽水等。
3.2 果汁饮料.
3.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品中的原果汁含量不少于5.0%的各种果汁及果汁饮料。
3.2.2 定义
3.2.2.1 用成熟适度的新鲜或冷藏果实为原料,经机械加工所得的果汁或混合果汁类制品。
3.2.2.2 在3.2.2.1条的制品中,加入糖液、酸味剂等配料所得的制品。其成品可直接饮用或稀释后饮用。
3.2.3 种类
3.2.3.1 原果汁
a.原料水果用机械方法(如榨汁工艺)加工所得的、没有发酵过的、具有该种原料水果原有特征的制品。
b.原料水果采用渗滤或浸提工艺所得的汁液,用物理分离方法除去加入的水量所得的、具有该种原料水果原有特征的制品。
c.在浓缩果汁中加入该种原果汁在浓缩过程中所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水所得的、具有与a、b所述相同特征的制品。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果汁,按一定比例混合所得的制品称为混合原果汁。
3.2.3.2 浓缩果汁
a.用物理分离方法,从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具有该种水果应有特征的制品
b.原料水果采用渗滤或浸提工艺所得的汁液,用物理分离方法除去加入的水量和果实中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所得到的、具有该种水果原汁应有特征的制品。
3.2.3.3 原果浆
a.整只水果或水果的可食部分用打浆工艺制得的,没有去除汁液的、没有发酵过的、该种水果原有特征的浆状制品。
b.在浓缩果浆中加入该种原果浆在浓缩过程中所失去的天然水分等量的木所得的与a所述相同特征的制品。
3.2.3.4 浓缩果浆:用物理分离方法从原果浆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所得的、具有该种原果浆应有特征的酱状制品。
3.2.3.5 水果汁:用原果汁(或浓缩果汁)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能直接饮用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40%(以质量计)。有浑汁和清汁。
上述制品中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果汁,则称为混合水果汁(或什锦水果汁)。
3.2.3.6 果肉果汁饮料:用原果浆(或浓缩果浆)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制品。其原果浆含量不少于35%(以质量计);可溶性固形物不少于13%(折光计法)。
上述制品中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果浆,则称为混合果肉果汁饮料(或什锦果肉果汁饮料)。
3.2.3.7 高糖果汁饮料:用原果汁(或浓缩果汁)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含糖较高的稀释后饮用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5.0%(以质量计),乘以本产品标签上标志的稀释倍数;总含糖量不少于8.0%(以转化糖计),乘以本产品标签上标志的稀释倍数。
上述制品中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果汁,则称为混合高糖果汁饮料(或什锦高糖果汁饮料)
3.2.3.8 果粒果汁饮料:原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柑桔类或其他水果经切细的果肉,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10%(以质量计);果粒含量不少于5%(以质量计)。
3.2.3.9 果汁饮料:用原果汁(或浓缩果汁)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10%(以质量计)。有浑汁和清汁。
上述制品中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果汁,则称为混合果汁饮料(或什锦果汁饮料)。
3.2.3.10 果汁水:用原果汁(或浓缩果汁)经糖液、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5.0%(以质量计)。有浑汁和清汁。
3.3 蔬菜汁饮料类
3.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蔬菜经榨汁或发酵后所得的汁液,加入调味料调制而成的各种制品。
3.3.2 定义
一种或多种新鲜蔬菜汁(或冷藏蔬菜汁)、发酵蔬莱汁,加入食盐或糖等配料,经脱气、均质及杀菌等所得的各种蔬菜汁制品。
3.3.3 种类
3.3.3.1 蔬菜汁:新鲜蔬菜汁(或冷藏蔬菜汁)经食盐或糖等配料调制而成的制品。
3.3.3.2 混合蔬菜汁: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新鲜蔬菜汁(或冷藏蔬菜计)经食盐或糖等配料调制而成的制品。
3.3.3.3 发酵蔬菜汁:蔬菜经乳酸发酵后所得汁液经食盐等配料调制而成的制品。
3.4 乳饮料类
3.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配料制得的制品。其成品非脂乳固形物含量不低于3%(以质量计)。
3.4.2 定义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未经发酵或经发酵,加入水或其他辅料加工制得的液状或糊状制品。
3.4.3 种类
3.4.3.1 乳饮料: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糖、果汁(或水)、可可、咖啡、食用香精及着色剂等配料制得的制品。
3.4.3.2 乳酸饮料:鲜乳或乳制品用乳酸菌或酵母发酵,加入糖、食用香精等配料而制得的糊状或液状制品,并以此为原料加水稀释的饮料。其成品非脂乳固形物含量不低于3%(以质量计)。
3.5 植物蛋白饮料类
3.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原料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得的乳浊液及其加工制品。
3.5.2 定义
3.5.2.1 大豆经纯化、研磨、去残渣、加入(或不加入)风味剂(糖类、咖啡、可可、果蔬汁液、着色剂和食用香精等)、杀菌、脱臭、均质等制得的制品。
3.5.2.2 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种子经水磨碎、去残渣、加入配料、杀菌、均质等制得的制品。
3.5.3 种类
3.5.3.1 纯豆乳:大豆经研磨后,萃取性状良好的呈乳白色至淡黄色的乳状液体制品。其大豆固形物含量不低于8%(以折光计)。
3.5.3.2 调制豆乳:纯豆乳加入糖类、精制植物油、食盐、乳化剂等配料制得的制品。其大豆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以折光计)。
3.5.3.3 豆乳饮料
a.纯豆乳加入糖类、蔬菜汁、乳或乳制品、咖啡、可可等配料制得的制品。其大豆固形物含量不低于4%(以折光计)。
b.纯豆乳加入原果汁(或原果浆)等配料制得的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5%(以质量计),大豆固形物含量不低于2%(以折光计)。
c.纯豆乳用乳酸菌发酵(或加入酸味剂),加入糖类、乳化剂、着色剂等配料制得的制品。其大豆固形物含量不低于4%(以折光计)。
3.5.3.4 其他植物蛋白饮料: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种子如花生、杏仁等经水磨碎、去残渣、加入糖类等配料制得制品。
3.6 天然矿泉水饮料类
3.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瓶(罐)装产品及用饮用天然矿泉水为水基配制的各种类型的饮料。
3.6.2 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来自地下深处的天然露头或经人工揭露的深层地下水。以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或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以及温度为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温度等动态应相对稳定。在保证原水卫生细菌学指标的安全条件下开采和罐装。允许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但不得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成分。所配制的各种类型饮料,其水质应符合GB 8537,其类型应受相应的各类制品约束。
3.6.3 种类
3.6.3.1 天然含二氧化碳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指该矿泉属碳酸泉,经回收泉点的游离二氧化碳气,再于生产灌装时充入该种天然矿泉水中,使具备了起泡性质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制品。其二氧化碳含量不一定与矿泉点的天然矿泉水的含量相同。
3.6.3.2 含二氧化碳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指该矿泉属碳酸泉或非碳酸泉,在生产灌装该种天然矿泉水时,充入其他来源的二氧化碳气,使具备了起泡性质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制品。
3.6.3.3 不含二氧化碳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指该种饮用天然矿泉水经生产灌装后,不具备起泡性质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制品。
3.6.3.4 天然矿泉水调配饮料:指用各种天然矿泉水为水基,配制成各种类型的天然矿泉水调配饮料。
3.7 固体饮料类
3.7.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某种原料为主,配以其他辅料(或不加辅料),加工制成水分小于5%(以质量计)的固体状饮料。
3.7.2 定义
以糖(或不加糖)、果汁(或不加果汁)、植物油提物及其他配料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的经冲溶后饮用的制品。
3.7.3 种类
3.7.3.1 果香型固体饮料:以糖、果汁(或不加果汁)、食用香精、着色剂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制品。用水冲溶后,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3.7.3.2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糖、乳制品、蛋粉或植物蛋白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制品。
3.7.3.3 其他型固体饮料
a.以糖为主,配以咖啡、可可、乳制品、香精等为主要原料而制得的制品。
b.以茶叶、菊花及茅根等植物为主要原料,经抽提、浓缩与糖拌匀(或不加糖)而制得的制品。
c.以食用包埋剂吸收咖啡(或其他植物提取物)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等为主要原料而制得的制品。
3.8 其他饮料
3.8.1 适用范围
除上述7种类型以外的软饮料制品。
3.8.2 定义
在经过纯化的饮用水中,加入对人体有益的某些微量元素或食用香料,配以辅料所制得的制品。
3.8.3 种类
3.8.3.1 特种饮料:为人体特殊需要而加入某种食品强化剂所制得的制品。
3.8.3.2 高糖果味饮料:在糖液中,加入天然香料、植物浸提液、合成香料,经甜味剂、酸味剂等调制而成的经稀释后饮用的制品。如桔子露,杨梅露,菠萝露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清渠、龚玲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