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样
1. 取样工作主要由查验人员负责实施。在海关关员的监督下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对特殊样品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样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货物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提取货样。
2. 取样时应同时提取两份平行样品,当场加封。由海关关员填写《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取样记录单》,包括取样方法、步骤、工具以及取样过程中出现某些现象等内容,并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取样记录单上对整个取样过程进行签字确认。取样后,应有查验人员在第一时间内通过在网络填写《海关化验鉴定申请书》,并将《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取样记录单》、查验记录以及《海关化验鉴定申请书》与待测样品一起送至化验中心。
3. 送检样品应能客观反映货物的整体状况,应对不同包装、规格、品质的货物分别取样和包装。具体取样应按照固体、液体、纸张等不同种类商品的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具体要求为:
(1).固体样品应在保证无污染及均匀取样的情况下,对于需送检的样品按照不少于100g的样品量进行取样;
(2).液体样品应在搅拌均匀的情况下取足够的样品进行送检;
(3).对于植物样品必须保证取足够样品能充分代表这些植物的平均组成。
(4).对于纸张的样品取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纸张类样品请卷成桶装,切勿折叠送检;
b、成卷的样品至少剪切2延米或保证2平方米;
c、成张的样品至少2张或保证2平方米。
(5)对于其他特殊样品的取样量及要求视具体情况商海关化验中心确定。送检样品应使用洁净容器或物料包装,并贴注标签,确保样品不受污染和安全运输。
4. 海关送检的样品应及时由海关派专人或通过邮递等方式送检;有特殊情况或应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也可以采用专用送检箱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送检。采用专用送检箱送检时,应加施海关封志,并在《化验申请单》上填写封志号码封于关封内供海关化验中心核对。不便置于专用送检箱中的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施加封记。
5.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于所提供的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事先申明,海关应对其保密。
二、化验
1、 收样
(1) 海关化验中心样品接收人员接收由具有完整海关封志的专用送检箱送达的样品;
(2) 核对样品与《化验申请单》无误以及相关资料齐全;
(3) 样品接收人员为样品编号,样品进入等待化验序列;
(4) 样品接收人员填写《海关化验中心样品接收记录单》并反馈送检单位。
2、 了满足送检商品归类税号、确定原产地、估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毒品及精神药物管制、案件审理等工作的要求,由海关化验人员按照《海关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送检样品进行化验,并给出相应的试验数据及结论;
3、 将化验结果及结论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传送给送检单位,由送检单位按照相关结果继续通关作业;
4、 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天津海关的互联网页查询中的化验鉴定证书查询系统进行化验结果。具体的方法为:在天津海关互联网页中“海关化验结果查询”的位置中填入所检商品的报关单号,点击“确认”后可以系统将自动列出相关的信息;如果化验结果为空,则表示尚未化验完毕。
5、 海关业务部门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证书提出异议时,应凭报关单、鉴定证书到送检海关提起复验请求。经送检海关(直属海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申请单(复验)》。一般情况下海关化验中心对同一样品只受理一次复验申请。海关化验中心收到复验通知后,将优先安排化验。由海关化验中心技术负责人、化验员及其他技术人员组成复验小组,对原样品重新进行化验、对原始化验记录和结论进行审查,出具正式的《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复验)》。
三、工作时限:
1、在申报规范、单据齐全并符合归类化验要求的前提下,化验样品自接样时起6个工作小时之内出具化验鉴定证书;
2、需外送的样品,在接样时起6个工作小时之内给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业务现场,并与外检部门建立热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