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 ,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 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 、车、
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 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 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
(1)上次 装载货物种类;
(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
(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 舱清扫、洗消情况;
(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
(5)在运行中 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
(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 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 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 及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 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 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 书上,通知
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 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 内曾采
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 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 同采取
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 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 品样本妥
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 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 放和装
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 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御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 交接班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