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测项目的设置和设备配置
(一)省级
1.农业产地环境
省级检测体系农业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应满足对大气、水质(含海水、淡水)、土壤、贝类养殖区底质、污染物等监测要求,重点是能够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业产地环境、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包括农田土壤微生物、土壤各类元素组分分析、土壤农残分析、灌溉水、环境空气、海洋环境、海洋污染、陆源入海污染物的监测与评价。有能力开展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研究,对土壤中农药污染现状、其他污染物质残留和积累机理进行研究。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重点建设机构要配置气-质联用仪、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和离子色谱仪(见附件1,下同)。
2.农业投入品
省级检测体系对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兽药、渔药等的检测能力应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检测参数和指标的规定要求,种子应具备包括净度、发芽率、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水分等检验能力,并探索应用分子水平的纯度鉴定技术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饲料应具备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检测能力,如饲料中抗生素、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抑菌圈测定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酶标仪、薄层扫描仪(或薄层色谱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仪、全自动电位滴定仪。
3.初级农产品
省级检测体系对初级农产品的检测应相应具备农药残留、药物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和动物疫病等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生猪: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含对猪尿样、猪肉、猪内脏瘦肉精残留检测),抗生素残留,口蹄疫、蓝舌病、炭疽病等疫病;
上市猪肉:砷、镉等重金属,对注水猪肉、病死猪肉的检测判定;
粮食:农药残留、重金属、熏蒸剂残留;
禽类:抗生素、磺胺类等药物残留,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
鲜奶:微生物(有害病菌)指标、抗生素等药物残留;
牛、羊:违禁药物残留,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等疫病;
蔬菜、茶叶、水果:农药残留(包括有机磷、有机氯、菊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硝酸盐、亚硝酸盐;
水产品: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等),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等),渔药残留(氯霉素、磺胺类、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激素类等),农药残留(包括有机磷、有机氯、菊酯类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没食子酸丙酯、亚硝酸盐与硝酸盐、亚硫酸盐等),重金属(总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铬、锌、铜),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孔雀石绿、挥发性盐基氮、组胺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鱼传染性胰脏坏死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春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鱼鳔炎症、鱼鳃霉病、鱼疖疮病、异尖线虫病等)。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酶标仪、洗板机、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离子色谱仪、PCR基因扩增仪、基因读数仪、电泳仪、凝胶成像系统、系统生物显微镜、倒置型显微镜(配全自动照相装置)、研究体视显微镜、超低温冰箱,重点建设机构要配置液-质联用仪。
4.加工食品
省级检测体系对加工食品的检测应相应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卫生微生物指标、食源性寄生虫、真菌毒素、食源性致病菌(弧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氏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菌0157:H7、空肠弯曲菌等)、贝类毒素、农药残留(含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菊酯类农药)、药物残留(呋喃类、氯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等)、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食品加工过程生成物(氯丙醇N-亚硝酸胺、丙烯酰胺等)、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化学物质(如苏丹红一号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等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以及食品包装容器和食品标签成分的检测。
各类食品检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主要食品重点检测项目如下:
大米:黄曲霉毒素B1、汞;
小麦粉:黄曲霉毒素B1、增白剂含量(过氧化苯甲酰);
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等):黄曲霉毒素B1、食品添加剂;
食用植物油:酸价(值)、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溶剂量残留;
调味品:微生物卫生指标、商业无菌、食品添加剂、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酱油增加三氯丙醇;
肉类加工食品:微生物卫生指标或商业无菌、致病菌、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重金属;
饼干:酸价、过氧化值、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
糕点(面包、蛋糕等)及米、面方便食品: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食品添加剂;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食品:微生物卫生指标或商业无菌、致病菌、食品添加剂、农残、药残;
糖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食品添加剂、铅、砷、铜;
罐头:商业无菌、致病菌、农药残留、二氧化硫、重金属、感官品质、空罐检测;
饮料:微生物卫生指标或商业无菌、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钠等)、防腐剂、着色剂、重金属;
饮用水:微生物卫生指标、致病菌、亚硝酸盐、余氯;
液体乳及乳制品:蛋白质、微生物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黄曲霉毒素B1(M1)、重金属、抗生素残留;
对大豆、大豆粉、腐竹、食用油等豆制品的添加剂如吊白块的检测。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酶标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离子色谱仪;重点建设机构还要配置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和液-质联用仪。
省级检测体系应具备全部食品(含水产品、饮用水)的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检测能力。应有能力承担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鉴定以及其他技术要求高的重要项目检验,能够解决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如酱油中的氯丙醇、鱼露、虾油及腌制的鱼制品中的亚硝胺等,应对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有相应的食品科研鼓励机制,逐步建立形成全省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分析机制,有能力承担检测新开发食品、人员培训、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的起草等技术性工作。
(二)市级
1.农业产地环境
市级检测体系对农业产地环境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满足本区域内对大气、水质、土壤、海洋环境监测要求,能开展对农产品种植土壤和水质、水产品养殖滩涂和水体进行化验分析、检测评估,并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
2.农业投入品
市级检测体系对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检测能力应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规定要求,种子应具备包括净度、发芽率、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水分等检测能力;饲料应具备饲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能力。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或酶标仪、薄层扫描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
3.初级农产品
市级检测体系对初级农产品的检测应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
生猪: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尿样快速检测,伪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疫病;
上市猪肉:砷、镉、挥发性盐基氮以及对注水猪肉的检测判定;
禽类:土霉素等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鸡新城疫、鸭病毒性肝炎等疫病;
牛、羊:牛结核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
鲜奶:青霉素等抗生素残留;
蔬菜:农药残留(有机磷类,主要包括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氧化乐果等常见农药)、重金属残留、硝酸盐、亚硝酸盐;
水果:农药残留(有机磷类,主要包括甲胺磷、毒死蜱、氧化乐果等常见农药)、重金属残留、硝酸盐、亚硝酸盐;
茶叶:农药残留(六六六、DDT、有机氯、菊酯类农药)(仅要求茶叶主产区所在市,非主产区不作要求);
水产品: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等),生物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贝类毒素、河豚毒素等),四类水生动物疫病(南美白对虾拖拉病、南美白对虾白斑病、霍乱弧菌病、气单胞菌病、小瓜子虫病、刺激隐核虫、车轮虫病等)。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酶标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PCR基因扩增仪、电泳仪、凝胶成像系统、系统生物显微镜、倒置型显微镜(配全自动照相装置)、研究体视显微镜、多功能水质监测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冷冻切片机、细菌鉴定仪、生物安全工作台;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气-质联用仪。
4.加工食品
市级检测体系对加工食品的检测应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葡萄球菌肠毒素或商业无菌等卫生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常见的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菊酯类农药),砷、铅、铜、镉、汞等重金属残留指标,常见的药物残留指标、常用的食品添加剂等。
应配置检测设备为: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MINIVIDAS全自动致病菌免疫筛选仪、酶标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气-质联用仪。
市级检测体系的检测能力应涵盖国家对以下食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的强制性要求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调味品、粮食复制品、小麦粉、豆制品、肉蛋乳再制品、罐头、糕点、饮料、酒类、膨化食品、饼干、糖果、水产加工食品、饮用水等,应具备本地区主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的常规检测。其中对食用植物油、调味品、肉类加工食品、饮料、饮用水等食品应达到省级检测体系对同类食品检测能力的要求,沿海地区对水产品的检测能力包括微生物卫生指标、致病菌及常见的药物残留,南平市对牛乳的检测能力应达到省级检测体系对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要求。
(三)县级
县级检测体系其能力应满足对水质、土壤等农业产地环境的常规分析,对种子、农药、化肥的常规检验,对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和水产品及水发产品浸泡福尔马林(甲醛)快速定性检测,对猪肉的挥发性盐基氮,对大米、酱油、油、小麦粉、醋等加工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日常监督。县级检测体系重点开展有关产品的快速定性检测。
县级检测体系对主要品种的检测能力如下:
种子:净度、发芽率、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水分。
生猪: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等疫病。
上市猪肉:挥发性盐基氮。
牛:牛锥虫病、牛传染性败血病等疫病。
禽类:禽伤寒、禽白痢、鸡球虫等疫病。
蔬菜:农药残留(有机磷类,主要包括甲胺磷、氧化乐果等常见农药,仅在部分有条件的产量大的市县开展)。
水产品:部分四类水生动物疫病(小瓜子虫病、刺激隐核虫、车轮虫病等)。
加工食品:微生物卫生指标或商业无菌等指标。
县级农业产地环境检测一般要求配置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汞仪,有条件的可配置气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农业投入品一般要求配置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初级农产品一般要求配置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酶标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汞仪、系统生物显微镜、倒置型显微镜(配全自动照相装置)、研究体视显微镜、多功能水质监测仪、细菌鉴定仪、冷冻离心机、生物安全工作台;加工食品一般配置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酶标仪、紫外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汞仪,有条件的可配置液相色谱仪。
上述三级检测体系需要配置的检测设备是针对每一级体系每一类品种检测能力的需求而言,实际建设过程中,同一级体系内检测机构之间设备配置应做到资源共享,可采用资源整合、分包等方式充分利用检测能力;综合类检测机构要求相同的检测设备一般不重复配备,原则上只配备还没有的检测设备。
六、主要措施
(一)成立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其职责和主要任务是:组织全省食品检测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为政府实验室投入提出咨询参考意见,审定省级政府设立的重点检测机构建设方案,组织各质检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的重要检测项目进行能力验证,组织对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的交流和更新,协调各有关检测机构在一些突出问题或突发事件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协调小组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计划、财政、食药监、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粮食、供销、科技等部门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管,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投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宏观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为此,各级政府应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作为重要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省食品检测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继续采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所需财政资金由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本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中调整解决;不足部分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在第二年的部门预算中研究提出增加预算的意见。设区市和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发改委分三年安排200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用于设区市和县级检测机构建设项目,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省发改委落实。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鼓励检测机构自筹资金加大检测项目的投入。
(三)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当地现有检测资源,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测体系投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法定监督检验职责的政府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取得法定资质,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食品检测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各检测机构的认证认可按国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进行。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能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验任务,不得对外出具带有公正数据的检测报告,违反者一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建立体系建设评估监督机制。食品检测体系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设置根据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管理,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要对检测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附件:1.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三级检测体系项目所必需配置的主要检测设备表(略)
2.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规划布局方案
3.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省重点建设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