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科学工业园区高压气体钢瓶及化学管线颜色标示要点
台南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南二字第○九一○○○○六○四号函
一、为防止处置、使用高压气体及化学物质引起之意外事故,增进灾害防救辨识机能,以保障园区事业财产及从业员工安全与健康,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款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高压气体钢瓶系指外型为圆形,盛装之危害物符合如下定义之一之可移动式容器,但不包括气体集合装置及供呼吸用气体钢瓶。
(一) 危险物、有害物,于常用温度及一大气压下为气态者。
(二) 常用温度下表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溶解气体。
三、本要点所称化学管线系指输送供应制程、厂务、维修、卫生、环保、消防等使用目的,内含有气态、液态物质之管线。
四、本要点定义之危险物及有害物比照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之规定;毒性高压气体之管制浓度及可燃性高压气体爆炸界限均比照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之规定。
五、园区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事业单位,对高压钢瓶及化学管线除应符合相关法规外,并应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但营造工程施工所用之一般工业气体,已依高压气体工业同业公会所定规范标示颜色者,得免依本要点标示。
六、高压钢瓶之颜色标示应以耐水性、耐候性良好之涂料、色带等材料或相当材质依规格牢固附着环绕于钢瓶规定位置(以下简称色环),高压钢瓶颜色标示规格如下及附件一之规定。
(一)色环尺寸:钢瓶R角以下等直径部分长度在五十公分以上者,色环宽度为十二公分以上;未满五十公分者,色环宽度为八公分以上;但未满二十五公分且内容物为负压者,得免依本要点标示。
(二) 色环标示位置:
1、制造商或供货商对其制造或供应之钢瓶已订有危害标示规范,且危害标示靠近钢瓶R角下缘者,色环之标示位置紧接其危害标示下缘。
2、制造商或供货商未订危害标示规范或虽已定有危害标示规范,但危害标示不在钢瓶R角下缘者,色环之标示应置于钢瓶R角下缘等直径处。
(三) 二种以上之颜色标示以红、白、蓝、黄、黑顺序,由上至下标示;除色环上、下缘各五公厘之橘红色边线外,各颜色宽度均等分。
七、事业单位化学管线之颜色标示应以耐水性、耐候性良好之涂料、色带等材料或相当材质或以挂签依规格牢固附着于管线规定位置,化学管线颜色标示规格如附件二。
八、事业单位对于化学管线颜色标示已有书面化之事业内部标准并发布施行,且经劳动检查机构认为具体可行者,得依其规定办理,不受第七点之限制。
九、为具体落实本要点,事业单位应办理下列配合措施:
(一) 贯彻本要点之具体办理方式纳入危害通识计划内容。
(二) 高压钢瓶及化学管线颜色标示规定应纳入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并将办理情形留存于训练纪录。
(三) 高压钢瓶及化学管线颜色标示以书面化方式纳入采购、工程发包合约或验收标准,要求供货商或施工协力厂商配合。
十、劳动检查机构执行劳动检查,发现事业单位或其事业承揽人未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时,应将该事业单位或其事业承揽人之危险物有害物通识办理情况列为安全卫生检查重点对象依法处理。
十一、本要点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并自生效满一年后检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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